黄登举、杨家祥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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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710号案件名称
黄登举、杨家祥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黄登举;杨家祥;杨家军;杨家诚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710号原告:黄登举,男,1974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原告黄登举委托代理人暨原告:杨加琴,女,1973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与原告黄登举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家祥,男,1964年08月0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杨家军,男,1970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被告:杨家诚,男,1976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加琴、黄登举诉被告杨家军、杨家祥、杨家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加琴、黄登举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加琴、黄登举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加琴、黄登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加琴、黄登举负担。审判员 于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小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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