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戈晖、闫豆豆等祁燕红、李红兵、刁建国、大同市平城区马邑通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4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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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213民初4686号案件名称
闫戈晖、闫豆豆等祁燕红、李红兵、刁建国、大同市平城区马邑通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闫戈晖;闫豆豆;祁燕红;李红兵;刁建国;大同市平城区马邑通顺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213民初4686号原告:闫戈晖,男,199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云州区。 原告:闫豆豆,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山西领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祁燕红,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志琴,山西中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红兵,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系被告祁燕红丈夫。 被告:刁建国,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 被告:大同市平城区马邑通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马军营乡东河河村。 法定代表人:许燕霞,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闫戈晖、闫豆豆与被告祁燕红、李红兵、刁建国、大同市平城区马邑通顺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闫戈晖、闫豆豆于2021年9月2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戈晖、闫豆豆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毅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窦建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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