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树祥、赵树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恢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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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恢202号案件名称
孙树祥、赵树正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孙树祥;赵树正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孙树祥,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学巷街。被执行人:赵树正,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谢村镇前湾村。申请执行人孙树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723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9)陕0723执169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4月23日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赵树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65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树祥与被执行人赵树正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经核算赵树正已偿还孙树祥8000元,尚欠本金为16.2万元,由赵树正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3万元,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2万元,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2万元。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2.3万元,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2.3万元,2024年6月30日偿还2.3万元,2024年12月30日前偿还2.3万元,利息部分赵树正于2025年开始偿还,具体还款计划双方另行协商。现申请人孙树祥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洋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3执恢20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逾期后的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原判决,否则可能丧失有关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人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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