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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元胜、许昌林等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2021)浙1082执2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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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执2254号
  • 案件名称

    姚元胜、许昌林等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姚元胜;许昌林;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2254号 申请执行人:姚元胜,男,1973年10月0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许昌林,男,1970年04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先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148133977Y。 法定代表人:叶仁兰。 申请执行人姚元胜、许昌林与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8727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调解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姚元胜、许昌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姚元胜、许昌林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62.50元、执行费3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本院(2021)浙1082执409号案件已查封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上海别克、×××别克、×××长城、×××长城共四辆小汽车,但均未实际扣押。截至2021年9月2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及对其法定代表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姚元胜、许昌林。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22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鲍仲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朱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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