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舒健伟、谢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27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270号
  • 案件名称

    舒健伟、谢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舒健伟;谢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270号原告:舒健伟,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特别授权),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1813072100177。被告:谢鹏,男,苗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舒健伟与被告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舒健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健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向志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晓琼代理书记员  杨妍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