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健伟、谢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02民初6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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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民初6270号案件名称
舒健伟、谢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舒健伟;谢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02民初6270号原告:舒健伟,男,汉族,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翔(特别授权),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1813072100177。被告:谢鹏,男,苗族,1977年8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原告舒健伟与被告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舒健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舒健伟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向志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杨晓琼代理书记员 杨妍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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