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小红与郭富来,黄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7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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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742号案件名称
谢小红与郭富来,黄琳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谢小红;郭富来;黄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2742号 申请执行人:谢小红,女,汉族,1985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郭富来,男,汉族,1981年7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黄琳,女,汉族,1986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谢小红与被执行人郭富来、黄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0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富来、黄琳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谢小红于2021年05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富来、黄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郭富来、黄琳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履行法律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随即对被执行人郭富来、黄琳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经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富来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的房屋(有抵押,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因系被执行人郭富来名下唯一住房,且已有抵押、系轮候查封,处置价值较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未进行司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郭富来、黄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郭富来、黄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16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以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16日,被执行人郭富来、黄琳尚欠申请执行人谢小红借款49,640.8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代理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7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化雨审 判 员 黄双平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钦华书 记 员 程 馨 - 1 -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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