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钤语、安康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2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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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2636号案件名称
刘钤语、安康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钤语;安康大成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2636号申请执行人:刘钤语,女,汉族,1987年4月23日出生,住安康市汉滨区。被执行人:安康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法定代表人:郭仁成。刘钤语与安康大成置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安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案字(2021)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安康大成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上所确定的义务,即:向刘钤语支付工资共计人民币126494元。权利人刘钤语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后申请执行人刘钤语以被执行人安康大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安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安劳人仲案字(2021)30号裁决书并向本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26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乐发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增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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