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秦毓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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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12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秦毓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秦毓伦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12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苏家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087700。负责人:刘雪松,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才,该支行行长。 被告:秦毓伦,男,汉族,1955年0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诉被告秦毓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邹金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明凤书 记 员 李思瑶-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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