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铸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锡仪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1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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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民终1755号案件名称
蛟河市铸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锡仪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蛟河市铸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锡仪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2民终17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蛟河市铸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民主街道(康景新村5号楼)1层8门。 法定代表人:于春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杰,吉林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锡仪,女,194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杰(系孙锡仪之夫),男,194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 上诉人蛟河市铸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锡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21)吉0281民初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铸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周玉杰,被上诉人孙锡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绍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铸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孙锡仪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铸成公司为蛟河市时代天下城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7年11月该小区350余户居民办理入户时,小区开发商吉林省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道公司)委托铸成公司代收物业维修基金,缴费时业主自愿决定是否由铸成公司代收。当时有包括孙锡仪在内的100余户业主选择由铸成公司代收,对此孙锡仪在诉状中自认“原告当场向其工作人员提出质疑,被告称此款是代为收取的”,即孙锡仪缴纳维修基金时已经知道铸成公司是代替正道公司收取,实际收款人是正道公司,其交付11,737元物业维修基金的行为说明其同意由铸成公司进行代收。实际上该小区剩余的250余户业主拒绝由铸成公司代收。2019年10月20日正道公司与蛟河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签订《吉林省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天下城”项目商铺抵押处理物业维修基金的协议》双方就包括孙锡仪的物业维修基金事宜一并解决完毕,一审判决对上述关键事实未予认定。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既然一审判决认定铸成公司已将收取的包括孙锡仪在内的1,263,389元物业维修基金全额交付给正道公司,未留一分钱,没有任何获利,那么铸成公司没有不当得利,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诉讼主体错误,并遗漏当事人。一方面铸成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另方面一审法院应追加正道公司为当事人。综上,一审判决程序上、实体上、法律适用方面均存在错误。 孙锡仪辩称,一审判决铸成公司不是收缴物业维修基金适格的主体,无权收取物业维修基金,孙锡仪有权要求铸成公司返还收取的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并赔偿经济损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平公正、合情合理、有理有据、有法可依。铸成公司称孙锡仪自愿决定向铸成公司交付物业维修基金与事实不符,当时物业公司收费人员介绍物业维修基金是代为收缴的,交付完之后将缴纳给国家有关部门并开具正式收据办理房照,根本没有给开发商代收缴一说,铸成公司称正道公司委托其代收物业维修基金没有证据证明。正道公司也无权委托铸成公司代为收缴物业维修基金,只有国家行政部门有权收取物业维修专项基金。当时业主如拒不缴纳全部费用,就不给住房回迁钥匙。铸成公司提到250余户拒绝缴纳此款的业主是购买的商品住宅楼,同回迁户不在同一时间缴纳费用,而且物业办已下发通知不准铸成公司再收费,不存在拒缴此款这一说法。铸成公司收取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是直接责任人。正道公司与蛟河市住建局签订的关于《吉林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天下城项目商铺抵押处理物业维修基金》与孙锡仪无关,铸成公司要求追加被告,无事实依据,无法律根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量律得当,公正准确。 孙锡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铸成公司立即偿还收取的物业维修基金11,714.16元并按支付银行的同期利率4.25%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共计40个月的利息1,659.47元,合计人民币13,373.63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铸成公司原名蛟河市一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铸成公司为蛟河市时代天下城的物业管理公司。孙锡仪为该小区的业主。孙锡仪在购买了该小区房屋后,铸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收取了孙锡仪缴纳的物业维修基金11,714.16元。2018年4月18日,铸成公司将收缴的时代天下城小区业主的物业维修基金1,263,389元交付给正道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时代天下城小区业主应当将物业维修基金缴纳至政府有关部门,铸成公司不是收缴物业维修基金的适格主体,其无权收取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现其收取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孙锡仪有权要求铸成公司返还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并赔偿损失。 一审判决:一、铸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返还孙锡仪物业维修基金11,714.16元及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以11,714.16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11,714.1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孙锡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元,由铸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铸成公司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2份;证据2.关于正道公司时代天下城项目商户抵押处理物业维修基金的协议2份。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评判认为,孙锡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正道公司与蛟河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虽然签订了《吉林省正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时代天下城”项目商铺抵押处理物业维修基金的协议》,但是从内容看,该协议的签订仅能视为正道公司具备履约能力,而孙锡仪等业主的物业维修基金事宜并未解决完毕,孙锡仪等业主在办理案涉房屋权属证书时,还在写有“本人物业维修资金账户没有钱”的告知书中签字。因此,铸成公司在无权收取孙锡仪物业维修基本的情况下,予以收取,构成不当得利,一审法院判决其予以返还并赔偿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铸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元,由上诉人蛟河市铸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利宏审判员 郭立坤审判员 刘卓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一凝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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