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新领、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等朱生章、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天益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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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民申1866号案件名称
侯新领、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等朱生章、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天益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侯新领;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朱生章;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天益分公司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民申18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新领,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屈小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朱生章,男,195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天益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新湖农场三场八连。 法定代表人:韩敬,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侯新领、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生章、新疆中基红色番茄产业有限公司天益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终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侯新领、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3民终540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侯新领、昌吉市远疆金冠食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祁万杰审判员 伊利审判员 李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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