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及王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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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306号案件名称
安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及王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306号原告:安某,男,1988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住所地为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王某,女,1991年01月0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某,女,1962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原告安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第三人王某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安某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某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9.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安某。 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勇健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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