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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彩、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49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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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49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彩、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彩;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49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平武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彩,女,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平武县金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川07民终10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被执行人李彩应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2021年6月22日,本院民事审判庭将李彩应缴纳的诉讼费移送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李彩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应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其均未按期履行。据此,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彩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彩银行存款194.35元并向本院交纳了案件受理费。在执行中,本院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彩有位于叙永县叙永镇的房屋一套,但鉴于本案执行标的仅为2000元,如查封房产明显远超执行标的,故未予查封。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彩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彩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18日,本院委托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李彩的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彩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过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术伦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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