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秀主、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等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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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195号案件名称
罗秀主、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等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秀主;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高度危险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1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秀主,男,198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望杰,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康,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工业园工业大道9号科技研发中心一楼。法定代表人:邓红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剑昆,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咪咪,湖南居安律师事务的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火车南站财富路安置地A区2栋7-8-9号。法定代表人:罗泽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伟,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秀主因与上诉人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沙电子公司)、被上诉人湖南力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本建筑公司)高度危险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法律程序的问题:1、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时,未向当事人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及法律后果;2、本案可能遗漏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6民初51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重审。罗秀主预交的上诉费用7141元、衡阳白沙洲电子信息创业园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用24974元,均予以退还。审 判 长 罗润成审 判 员 王海华审 判 员 滕小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隽斓书 记 员 张 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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