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宝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4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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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4046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宝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宝珍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4046号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福安大街和平园7-702。法定代表人:刘友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芬,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湘云,女,公司员工。被告:李宝珍,女,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宝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因主体有误,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正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衡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爽言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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