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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拥海、新乡市宏源振动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8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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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8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韩拥海、新乡市宏源振动设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韩拥海;新乡市宏源振动设备有限公司;张建法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8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拥海,男,汉族,1979年6月21日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执行人:新乡市宏源振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王村镇西冀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法,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建法,男,汉族,1955年11月17日生,住河南省卫辉市。本院在执行韩拥海与新乡市宏源振动设备有限公司、张建法借贷纠纷一案中,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豫0711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案采取强制措施如下: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9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乡市宏源振动设备有限公司、张建法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证券等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新乡市宏源振动设备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张建法名下车辆暂无找到,暂不处置。4、经查询被执行人新乡市宏源振动设备有限公司、张建法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7日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录终本约谈笔录。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但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苏守哲审 判 员 :赵彦春审 判 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荆冰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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