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某某公司、闫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3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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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3193号案件名称
铁岭某某公司、闫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铁岭某某公司;闫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3193号原告:铁岭某某公司,住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闫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某某公司与被告闫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铁岭某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某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铁岭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郝艳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锋书 记 员 贾琳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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