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铁岭某某公司、闫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1民初319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81民初3193号
  • 案件名称

    铁岭某某公司、闫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铁岭某某公司;闫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1民初3193号原告:铁岭某某公司,住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闫某,男,汉族,住调兵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某某公司与被告闫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铁岭某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某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铁岭某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郝艳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锋书 记 员 贾琳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