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治松、李小平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6执保2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6执保227号案件名称
龙治松、李小平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石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龙治松;李小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6执保227号申请保全人:龙治松,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武,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李小平,男,汉族。申请保全人龙治松与被保全人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龙治松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李小平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支付宝资金350000元,申请保全人龙治松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在35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保全人李小平名下的银行存款、财付通、支付宝。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闫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昔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朱开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1602执2048号 下一篇 徐志茹、千目鱼(辽宁)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12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