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247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2470号案件名称
邱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邱某;刘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2470号原告:邱某,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刘某,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邱某与被告付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牛俊红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魏凤玲·人民陪审员史秋卓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秀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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