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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3民初1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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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民初12470号
  • 案件名称

    邱某、刘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邱某;刘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3民初12470号原告:邱某,女,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刘某,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原告邱某与被告付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牛俊红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审 判 长  魏凤玲·人民陪审员史秋卓人民陪审员  郑秀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秀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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