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袁某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440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4406号案件名称
江某、袁某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江某;袁某案件缘由
修理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4406号原告:江某,女,住贵州省开阳县。被告:袁某,男,住贵州省开阳县。原告江某与被告袁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某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身份信息不明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对被告袁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负担。审 判 员 陈治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杨 琴书 记 员 杨 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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