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立凡、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30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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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302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立凡、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立凡;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立凡,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岳塘区葩金路3号。法定代表人:苏淦生,现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立凡与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潭劳人仲案字〔2020〕第33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立凡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2月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分别于2021年2月7日、2021年3月1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8月3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并对其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等。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在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湘潭市岳塘区房屋,属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暂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4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及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刘立凡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潭劳人仲案字〔2020〕第331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立凡如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兴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易金玲审 判 员 吴秀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新岳书 记 员 刘天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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