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存明与吴金良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381执6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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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687号案件名称
尹存明与吴金良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尹存明;吴金良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81执687号申请执行人:尹存明,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被执行人:吴金良,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乡市。申请执行人尹存明与被执行人吴金良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以及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吴金良偿还申请执行人0.3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国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21)湘0381民初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烈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巡查;(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前款除(十)、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终结执行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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