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康盛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21民初5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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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民初5542号案件名称
淮南市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康盛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淮南市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康盛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盛福保;张厚群;郑家勤;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542号原告:淮南市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康泰路西侧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PD3H1T。法定代表人:陆舜,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康盛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7388286L。法定代表人:盛福保,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盛福保,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厚群,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郑家勤,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8558973F。法定代表人:张海军,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南市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康盛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盛福保、被告张厚群、被告郑家勤、被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淮南市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南市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玉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21民初5542号原告:淮南市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康泰路西侧0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PD3H1T。法定代表人:陆舜,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公司员工。被告:安徽康盛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97388286L。法定代表人:盛福保,公司执行董事。被告:盛福保,男,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张厚群,女,195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郑家勤,女,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88558973F。法定代表人:张海军,公司董事长。原告淮南市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康盛粮油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盛福保、被告张厚群、被告郑家勤、被告淮南市毛集实验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淮南市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淮南市美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储士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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