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邓生华,曾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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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341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邓生华,曾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邓生华;曾文勇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341号 原告: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54099145M。法定代表人:罗青松,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栋梁,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生华,女,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被告:曾文勇,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雪梅(系邓生华、曾文勇之女),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生华、曾文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瑞都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长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吕雪松书 记 员 郑童格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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