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燕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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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061号案件名称
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燕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燕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061号原告: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邦洞街道灯塔村杨二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2731425349XH。法定代表人:蒋智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孟妍,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明,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申燕云,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江元(申燕云父亲),1963年7月26日出生。原告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申燕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原告天柱县新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罗勇代理书记员 杨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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