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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申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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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申11号
  • 案件名称

    陈某、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织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某;王某1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申11号申请人陈某(原审被告),女,1971年5月11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某1,男,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系被申请人之子),男,1999年3月22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黔0524民初336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王某1之间的离婚并非完全出于自愿,王某1母亲、妹妹的干涉和施压是申请人与王某1离婚的主导因素;王某1所诉隐瞒客观事实,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初3364号民事调解书显失公平,严重损害申请人权益;申请人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之规定,特依法申请再审,并要求依法撤销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初3364号民事调解书。再审被申请人王某1提出再审审查称:1、王某1与陈某离婚是双方的自愿行为,无任何人加以干涉和施压,而且,双方的离婚情况与织金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4民初3364号案件无关;2、王某1在原审中并未隐瞒客观事实,反而是陈某为了申请再审隐瞒了客观事实;3、王某1与陈某在(2021)黔0524民初3364号案件中达成调解协议系双方自愿行为,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陈某的再审请求应予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首先,本院作出的(2021)黔0524民初3364号案件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调解书是按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而制作的,调解笔录中已明确告知诉讼参与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参加调解,在明确知晓调解协议内容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后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并在笔录中表示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对其本人签字确认的后果承担责任,同时,原审对调解过程予以全程录音录像,无证据证明有违申请人的意愿,故本案的调解并不违反自愿原则;其次,从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来看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陈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何 英审判员 邱 云审判员 耿晓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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