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庆斌、闫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9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978号案件名称
迟庆斌、闫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迟庆斌;闫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978号原告:迟庆斌。被告:闫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庆斌与被告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庆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迟庆斌负担。审判员 郝姝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矫文艳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白镇畅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521号之六 下一篇 傅显东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4执19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