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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庆斌、闫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1民初109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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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民初10978号
  • 案件名称

    迟庆斌、闫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迟庆斌;闫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民初10978号原告:迟庆斌。被告:闫峰。本院在审理原告迟庆斌与被告闫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迟庆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迟庆斌负担。审判员  郝姝妮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矫文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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