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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舜、基玉什古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9民初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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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9民初65号
  • 案件名称

    王舜、基玉什古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留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留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舜;基玉什古子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法院名称$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9民初65号原告:基玉什古子,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XX乡XX村XX组XX号。被告:王舜,男,197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原告基玉什古子与被告王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需向被告王舜公告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白小英审 判 员   曾运英人民陪审员      刘旭芝 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郭超越书 记 员   简 凤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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