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宝国、赵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4执2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4执213号
  • 案件名称

    张宝国、赵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磐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张宝国;赵峰;刘志杰;磐石市松山镇兴农村兄弟粮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国,男,1963年4月26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赵峰,男,1972年8月10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刘志杰,女,1971年11月30日生,住磐石市。被执行人:磐石市松山镇兴农村兄弟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松山镇兴农村邓场屯。法定代表人:赵轩宇,总经理。张宝国与赵峰、刘志杰、磐石市松山镇兴农村兄弟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20)吉0284民初277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宝国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赵峰、刘志杰、磐石市松山镇兴农村兄弟粮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4,441,08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20)吉0284民初27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林 涛审判员 梁思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扬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