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翔与湖南湘誉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0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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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074号案件名称
赵海翔与湖南湘誉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海翔;湖南湘誉新材料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074号原告赵海翔,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委托代理人罗梦洲,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梅苑开发区,系原告赵海翔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湖南湘誉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邹少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翔与被告湖南湘誉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同意自行协商,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湘誉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海翔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翔撤回对被告湖南湘誉新材料有限公司起诉。本案受理费17400元,撤诉减半后收取8700元,由原告赵海翔负担。审 判 员 袁志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曾峥嵘代理书记员 阳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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