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盛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16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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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1695号之一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盛强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盛强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 州 市 西 湖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06执1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杭大路23号。 负责人董佳音。 被执行人盛强军,男,197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盛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329015.24元;执行费为483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盛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盛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盛强军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盛强军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向杭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盛强军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保险、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证券、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经本院委托兰溪市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盛强军在兰溪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盛强军共涉及5件执行案件,兰溪市人民法院已经冻结其收入,本院已经向兰溪市人民法院参与分配。本院对被执行人盛强军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五年内出境,同时冻结其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盛强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6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徐建峰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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