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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康成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鑫(南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终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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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辖终275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市康成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鑫(南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康成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鑫(南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辖终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康成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2610房(部位:L)(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袁亚康,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诺鑫(南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桥西路。法定代表人:季均,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康成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诺鑫(南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鑫公司)公司增资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5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康成亨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诺鑫公司股东会已同意其减资,并同意其退出股东资格,双方增资纠纷已经解决。根据诺鑫公司起诉,本案系未出资导致的损失赔偿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诺鑫公司起诉,本案系因公司出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法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诺鑫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康成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周祖俊审 判 员 蔡荣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敏书 记 员 季 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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