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康成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鑫(南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苏06民辖终2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6民辖终275号案件名称
广州市康成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鑫(南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增资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广州市康成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诺鑫(南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6民辖终2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康成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68号2610房(部位:L)(仅限办公用途)。法定代表人:袁亚康,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诺鑫(南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桥西路。法定代表人:季均,总经理。上诉人广州市康成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成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诺鑫(南通)医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鑫公司)公司增资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51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康成亨公司上诉称,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诺鑫公司股东会已同意其减资,并同意其退出股东资格,双方增资纠纷已经解决。根据诺鑫公司起诉,本案系未出资导致的损失赔偿纠纷,应适用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诺鑫公司起诉,本案系因公司出资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法应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诺鑫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康成亨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久斌审 判 员 周祖俊审 判 员 蔡荣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周 敏书 记 员 季 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