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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徐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981民初5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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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赣0981民初5114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徐强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丰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徐强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1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81XJ。负责人:徐晓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素琴,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徐强,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被告徐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以被告已还清信用卡本息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强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邹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鹿美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981民初51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剑邑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86105481XJ。负责人:徐晓宁,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素琴,系该支行员工。被告:徐强,男,199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诉被告徐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以被告已还清信用卡本息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徐强的诉讼,系原告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邹晓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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