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露、宋代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90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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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90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永露、宋代隆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永露;宋代隆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9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永露,男,汉族,生于1953年10月1日,住四川省江油市。被执行人:宋代隆,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29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执行人李永露与被执行人宋代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永露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义务人宋代隆支付债务631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宋代隆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到被执行人宋代隆名下无银行存款、公积金及证券;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冻结被执行人宋代隆名下银行账户共计2个(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9月1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宋代隆名下位于三台县(产权证号:1××1)(查封期限三年),因该房屋他案正在处置,且已进入拍卖程序,待拍卖成交后,依法进行分配。本案现已执行到位0.00元,未执行到位63100.00元,被执行人宋代隆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永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宋代隆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宋代隆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永露在被执行人宋代隆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孙 红审判员 程仕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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