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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北辰科技设备研发有限公司、绥德县水利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6民初21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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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6民初2180-1号
  • 案件名称

    绥德县北辰科技设备研发有限公司、绥德县水利局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绥德县北辰科技设备研发有限公司;绥德县水利局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6民初2180-1号原告:绥德县北辰科技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二十里铺村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6MA7036YU4J。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绥德县水利局(绥德县水务局),住所地:绥德县名州镇永乐大道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826016089003N。法定代表人:马靖,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禄锦,陕西省绥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绥德县北辰科技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德县水利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绥德县北辰科技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绥德县北辰科技设备研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绥德县北辰科技设备研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原告绥德县北辰科技设备研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 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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