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富侨营山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322执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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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322执616号案件名称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富侨营山店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重庆富侨营山店案件缘由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32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附7-5号。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重庆富侨营山店。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新城路3号、5号三楼。被执行人(重庆富侨营山店经营者):唐涛,男,汉族,生于1965年10月28日,住南充市顺庆区西河北路139号16幢1单元4栋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510××××。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富侨营山店、唐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一、被执行人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第1967348号、第39592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支付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目前执行到位金额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经实地调查,重庆富侨营山店(地址营山县新城路3号、5号三楼),现已停业,故被执行人侵害涉案第1967348号、第39592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已经消除。2、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外进行了发布。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银行流水、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唐涛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为2357)和四川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尾号为3189),因存款较少,申请人同意暂不扣划。被执行人唐涛名下有房产及车辆,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查封了唐涛名下的位于营山县(不动产权证书号201100856)的房屋,因本案执行金额为40000元,故暂未对该房产进行处置,本院于2021年9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涛名下的车辆,因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13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本院将依法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将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忠审判员 易 军审判员 李宁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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