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寒梅、周连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1执恢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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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恢89号案件名称
刘寒梅、周连福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刘寒梅;周连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恢89号申请执行人:刘寒梅,女,199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周连福,男,1989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申请执行人刘寒梅与被执行人周连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以(2020)湘0621执23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案执行程序。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周连福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4月27日、7月28日、9月15日分别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周连福的保险、不动产、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周连福有银行存款7898元、微信余额273.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连福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8月31日和9月15日分别扣划了被执行人周连福的微信余额273.4元和银行存款7898元。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连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36000元和诉讼费525元、执行费440元,已执行到位8171.4元,还剩28793.6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周连福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廖仔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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