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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统方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恢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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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恢314号
  • 案件名称

    李统方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统方;刘俊岭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恢314号恢复申请执行人刘俊岭,男,197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恢复被执行人李统方,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刘俊岭与李统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俊岭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借款人民币534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标的96032.33元。后申请人刘俊岭于2021年3月12日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剩余借款437967.67元。恢复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玉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敬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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