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昌瑜、袁胜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7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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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7935号案件名称
周昌瑜、袁胜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周昌瑜;袁胜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7935号原告:周昌瑜,男,1998年1月28日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告:袁胜通,男,1999年10月7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周昌瑜与被告袁胜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周昌瑜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昌瑜负担。审 判 员 柳惠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贾馥宇书 记 员 高 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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