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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顾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21执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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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1执1180号
  • 案件名称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顾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沧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顾明;顾伟昌;黄宝芹;黄少生;李茂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21执1180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2081356X。法定代表人:刘金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玉军,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顾明,男,199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被执行人人:黄平萍,女,汉族,住址:河北省沧州市沧县,身份证号码:1309211992××××××××。被执行人:顾伟昌,男,汉族,住址:沧县。被执行人:黄宝芹,女,汉族,住址:沧县。被执行人:黄少生,男,汉族,住址:沧县。被执行人:李茂芹,女,汉族,住址:沧县。本院在执行沧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顾明、黄平萍、顾伟昌、黄宝芹、黄少生、李茂芹借款合同一案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保险、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深市、沪市、股权转让、京东、支付宝、财付通、房屋。执行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5843.65元。现与申请人面对面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本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解 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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