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友、华继春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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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44号案件名称
张清友、华继春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清友;华继春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44号原告:张清友,1951年8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华继春,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清友与被告华继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清友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约定维持现状,双方调换的地继续履行,不再因此事继续诉讼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友撤回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张清友负担。审 判 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辛 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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