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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清友、华继春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初1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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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初1944号
  • 案件名称

    张清友、华继春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清友;华继春
  • 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初1944号原告:张清友,1951年8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被告:华继春,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告张清友与被告华继春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张清友以双方已自行和解,约定维持现状,双方调换的地继续履行,不再因此事继续诉讼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清友撤回起诉的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清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由原告张清友负担。审 判 员 武文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辛 鑫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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