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姚军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2执7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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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2执76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姚军红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万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姚军红;姚改琴;姚红刚;原秀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2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万荣县。被执行人:姚军红,男,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姚改琴,女,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姚红刚,男,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原秀娟,女,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荣县汇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军红、姚改琴、姚红刚、原秀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姚军红、姚改琴、姚红刚、原秀娟名下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伟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薛聪宇书 记 员 张 萌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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