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頔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恢13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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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恢1376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頔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恢13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頔,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田伟,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頔与被执行人田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18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田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頔借款本金4500000元;二、被告田伟自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张頔借期内利息1970000元;三、被告田伟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以45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给付原告张頔自二○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全部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四、驳回原告张頔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790元,由原告张頔负担790元(已交纳),由被告田伟负担57000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田伟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书生效后,田伟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张頔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于2021年9月10日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有车辆、无证券信息,银行存款余额不足。2、本院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田伟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2号3栋5层4门39号房屋已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分配所得拍卖案款1214074.81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3、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等三个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1636.39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4、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档案,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9月26日至2023年9月25日。5、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6、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7、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无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06民初18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秦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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