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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清惠、赵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521执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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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1执812号
  • 案件名称

    吴清惠、赵鹏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吴清惠;赵鹏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521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吴清惠,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赵鹏,男,197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清惠与被执行人赵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吴清惠与被执行人赵鹏达成和解协议:一、将已冻结赵鹏银行存款1,274.47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吴清惠;二、被执行人赵鹏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吴清惠欠款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吴清惠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吴清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521执8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博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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