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风坤、任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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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1109号案件名称
焦风坤、任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方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焦风坤;任鹏飞;河南金阳物联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焦风坤(又名焦凤坤),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任鹏飞,男,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河南金阳物联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ER1F1H。法定代表人:任蕴蕴,任总经理职务。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焦风坤申请执行任鹏飞、河南金阳物联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1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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