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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风坤、任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1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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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1109号
  • 案件名称

    焦风坤、任鹏飞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方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焦风坤;任鹏飞;河南金阳物联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1109号申请执行人:焦风坤(又名焦凤坤),男,1974年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任鹏飞,男,1981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执行人:河南金阳物联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ER1F1H。法定代表人:任蕴蕴,任总经理职务。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焦风坤申请执行任鹏飞、河南金阳物联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2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2执11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豪亮代理审判员  任大伟代理审判员  王任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慈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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