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宗飞、赵秀秀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4执262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324执2628号案件名称
赵宗飞、赵秀秀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兰陵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赵宗飞;赵秀秀;姜文芳;戚洪颜;陆永国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4执2628号申请执行人赵宗飞,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申请执行人赵秀秀,女,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申请执行人姜文芳,女,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执行人戚洪颜,男,197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执行人陆永国,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宗飞、赵秀秀、姜文芳与被执行人戚洪颜、陆永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戚洪颜、陆永国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24执2628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占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士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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