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宝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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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392号案件名称
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宝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张宝成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392号申请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爱云,男,1970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征稽所家属楼。被执行人:张宝成,男,198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清涧县折家坪庵上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宝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清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30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张宝成支付申请人汽车租赁费65000元、拖车费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76元、申请费87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宝成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张宝成名下无工资工资账户及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将被执行人张宝成依法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公开网公开。4、经申请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宝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宝成与2019年9月18日支付申请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6000元、拖车费1000元共计7000元,下余60476元,被执行人张宝成从2021年12月20日前支付10000元,下余50476元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汽车租赁费5000元,下余45476元,从2022年6月1日开始按每季度支付15000元案辖款,至2022年12月30日前将本案案辖款全部支付完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认可本院的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申请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宝成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张宝成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清涧县荣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张宝成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亚龙审判员 白必胜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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