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省与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2民终1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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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2民终12313号案件名称
蒋省与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蒋省;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2民终12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省,男,199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杰,北京市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村杜家坎环岛北侧集美家居公司四层8702号。法定代表人:荣家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然,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蒋省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蒋省在涉案工地提供劳动的实际情况及工资标准的基本事实应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6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蒋省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窦江涛审 判 员 张 洁审 判 员 王晓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韩郭玲法官助理 金 铭书 记 员 张 晨书 记 员 陈 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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