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起德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6民初1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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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162号案件名称
吴起德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吴起德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6民初1162号 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75526336XD。 法定代表人:冯建宇,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XX环XX路XX号XX区XX号楼(园区)。委托代理人:丁树尧,男,汉族,1988年12月31日生,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现住该处,公民身份号码:41140XXXX812310616。被告:吴起德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6684758110B。 法定代表人:杜翰林,系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起德众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六合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乔 正 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许 强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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