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之行、尹福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7民初191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27民初1919号案件名称
谢之行、尹福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皮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谢之行;尹福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7民初1919号原告:谢之行,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被告:尹福星,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谢之行与尹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谢之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之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刘云勇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96号 下一篇 曾学朝与重庆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保3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