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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之行、尹福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7民初1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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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7民初1919号
  • 案件名称

    谢之行、尹福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皮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谢之行;尹福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7民初1919号原告:谢之行,男,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被告:尹福星,男,成年,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谢之行与尹福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谢之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之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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