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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汉立、中辽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5民初11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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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民初11841号
  • 案件名称

    关汉立、中辽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关汉立;中辽建工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5民初11841号原告(反诉被告):关汉立,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被告(反诉原告):中辽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09949605X7。法定代表人:曹建成,系该单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关汉立诉被告(反诉原告)中辽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关汉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中辽建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关汉立撤回本诉、中辽建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关汉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辽建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曹 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宇书 记 员  李冰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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